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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不够?女人来真的!!!

次数不够?女人来清欠

「律师娘我不妨坦白跟妳说,我们这几年来作那件事的次数一只手都数得出来,难道这不能构成离婚的原因吗?」

虽然已经人妻兼人母多年,不过要跟当事人讨论到底「几次才够」,还是有点不好意思,当事人倒是跟我讨论得脸不红气不喘。

我不禁想,我们的上一代女性,烧衣煮饭,乐当贤妻良母,是不是也跟这一代的女性一样,也有当女人的需求呢?爱情对她们来说是必备品还是奢侈品?对我们来说,又如何呢?

 

「我问你,有当事人问过你这种问题吗?」想到老公一天要面对那么多的咨询,恐怕这类尴尬的问题,绝不会是凤毛麟角,他又是怎么回答的呢?

 「当然啊!这有什么好希罕的?」他耸耸肩。

「所以,次数不够对很多女生来说蛮重要的啰!?」

「那要问妳了,妳觉得重不重要?」

我想,这些女生都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了,恐怕是危及婚姻程度的重要。

 

那么,次数不够,真的可以诉请离婚吗?

 

看看民法上法定必离的十大罪状之一,包括重婚、通奸、恶意遗弃等等,就是没有次数不够。说是不堪同居之虐待吗?又不至于。说是重大不治之恶疾吗?对方又明明还能用,只是很少用。

 

我尴尬的请我们的小鲜肉助理帮忙找找法院的判决搜寻系统,过去有没有「次数不够」判决离婚案例,希望这不算是职场性骚扰~囧。后来大致可以归纳出,愿意判离的法官如果要引用有其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当作判决离婚的事由的话,通常除了「次数不够」之外,还会一并考虑夫妻双方是否有其他无法沟通或相处的状况,也就是说,次数不够还真的是判决离婚的考虑『之一』。

其中一个法院判决案情概要大约是…….

其中一个法院判决案情概要大约是…….

「我们这几年那个的次数一双手都数得出来!」

她那席话洒落在家事法庭里,扬起的….是一阵尴尬,幸好审理不公开,不然叫他男性的面子往哪摆?

 

「当初是她坚持要住娘家,我心疼她娇滴滴的,不擅长处理婆媳问题,也顺着她,只是岳父岳母就住隔壁房,我真的…..硬不起来。」

她为什么一定得让他这样在法庭上自灭雄风呢?

「妳先生说,他有去看医生,也常带妳出国玩,只是劝妳搬出来妳都不愿意?」

她低着头沉着脸,但也闻得出默认了。

「再试试看好吗?他都有在努力,妳也应该为维系婚姻多做一点啊!」

原告之诉驳回!

在上面这个法院判决里,法官考虑了男方没兴致的原因,也觉得男方为了房事不顺,尽了相当的努力,驳回了女方的请求,希望女方再给男方一次机会。

 

但其他判决里,也有法官把未同房当作原因之一,但一并把其他夫妻关系不睦的事由大锅炒,就判了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这并不是特殊的案例。

到底是男人剩一张嘴,还是女人如狼似虎呢?

其实,我比较倾向,每个老婆心里还是住着少女心,还是需要老公像恋爱时一样,在乎她,仰慕她,而不是把她当作老妈子一样使唤,除了保姆、清洁工跟厨师之外,请也把老婆当情人一样对待。至于次数,我想应该只是参考指数之一吧!

 后记:

大律师:「那到底几次才够?」被我白了一眼。

你们男生,到底懂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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