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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到期了未还抵押房产是否归债权人所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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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杨女士不能获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呢?这里涉及一个流质契约问题。流质契约指的是当事人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成都催债要账公司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即鉴于债务人借债多处在急迫困窘之时,债权人往往会乘机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以价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担保小额的债权,希望在债务人届期不能偿债时,获得该抵押物的所有权,以求非分的利益,故为避免债务人因一时急迫而蒙受重大不利,法律对流质契约是禁止的。这种情况下担保权的实现,可以根据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担保物权人未受清偿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价值行使优先受偿权。


杨女士与林先生于2016年9月3日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杨女士借给林先生人民币60万元用于超市扩大经营;林先生用其所有的、价值约90万元的一栋房屋抵押;成都催债要账公司,借款期限为5个月,如果林先生到期不能归还,成都催债要账公司则该抵押房屋直接归杨女士所有。因一场大火将超市化为灰烬,导致林先生在期满后无法归还本息,甚至何时能够偿还也是一个未知数。无奈之下,杨女士只好准备“接管”房屋,但被林先生拒绝。其后,杨女士以借款合同中有着明确约定为由,诉请法院责令林先生腾房。不料,其请求却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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