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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找人公司 想知道债权人受偿顺序如何确定?


成都找人公司

案例

2013年5月,A向B借款20万元,借期为两年;2014年5月,A向C借款30万元,借期为一年,并以名下房产一套(价值40万元)作为抵押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5年5月,两笔借款均已到期,但A表示自己没有清偿能力。成都找人公司同年7月,B向法院起诉,要求A履行还款义务。一周后,C也跟着起诉,要求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经法院查明,债务人A除了上述房产之外,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这种情况下,B和C谁是第一债权人?受偿顺序又该如何确定呢?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据此可知,担保债权清偿时优先于普通债权,成都找人公司,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保债权(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视为普通债权。

本案中,债权人C的30万元债权是有抵押担保的,且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至于债权人B的20万元债权,可另行向债务人A追偿。

其他几种情况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即均为普通债权),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

清偿:

①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②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③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成都镖行天下找人公司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这样的顺序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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