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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找人公司 夫妻的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为限,你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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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至2014年期间,刘丽陆续向陈芳借款153000元,并透支了陈芳的信用卡。2015年下半年,刘丽出具《借条》两张,分别载明:今有刘丽借陈芳11万元整;今有刘丽借陈芳现金43000元整,信用卡5万元整。


刘丽与王鹏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结婚,于2015年离婚。

刘丽的好友陈芳现在将夫妻二人起诉了,要求偿还借款。


王鹏认为自己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借款部分仅有借条并无等额的交付依据,无法证实借款行为真实发生,信用卡仅有使用记录,但并无证据显示使用人信息。找人公司刘丽不作任何抗辩径行自认,其与陈芳又是多年好友,其借款的真实性不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借款真实发生。且刘丽向陈芳借款时明确是以做生意为由进行的借款,该款项不是用于王鹏与刘丽共同经营的生意。


上述两张《借条》的落款时间均为2012年2月。

后经陈芳催要后刘丽未归还借款,陈芳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丽、王鹏连带偿还借款共计14万元。



因此,不应当认定该笔借款是王鹏与刘丽的夫妻共同债务。成都找人公司如果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该Z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王鹏未参与借款,王鹏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还款责任,而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借条中,也明确载明借款人是刘丽一人,陈芳一直以来也是仅向刘丽主张债权。因此,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如果案涉借款实际发生,刘丽与陈芳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在王鹏与刘丽离婚后不久即发生本起诉讼,成都找人公司应当审慎审查本起借款的借贷经过、款项交付等情况,谨防虚假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芳与刘丽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存在,王鹏应当对刘丽本案所涉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陈芳与刘丽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都镖行天下找人公司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理由为:陈芳为主张本案借款提供刘丽出具的借条两张,借条落款的时间均为2012年2月,经调查,刘丽、陈芳均认可该两张借条系在2015年补写,故对两张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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