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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找人公司 债务人涉嫌诈骗,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成都找人公司 成都追收公司



案例:

2010年11月7日,王某以做生意为名向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下借据,在借据上注明现金借用到2010年12月8日归还,成都追收公司陈某对该借款进行了担保。借款期届满后,借款人与担保人都未还款。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假如债务人以诈骗手段获取借款,事后拒不归还或者躲债跑路,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下面,银资网催收律师将结合案例,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


银资网律师案件分析:

要想正确处理此案,需要解决好以下两方面问题:

问题一:本案中主合同无效是否必然导致从合同无效?

根据《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随后,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认定张某与王某之间的3万元借款是王某诈骗作案。现张某将担保人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成都找人公司归还借款3万元。在这种情况下,陈某是否可以免责?


本案中,担保人陈某应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假如陈某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推定有过错,其应该承担借款本金3万元的三分之一。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即主合同)已被法院认定为王某诈骗作案,是无效的。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陈某为王某提供人保的担保合同(即从合同)是不能单独存在的,成都追收公司其效力随着借款合同效力的终止而终止。


问题二:本案中担保人的过错应如何认定及承担份额?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成都找人公司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如何认定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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