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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郑州市的市民罗玲给本报编辑部写信说,她在自己家将丈夫袁某与情妇孙某捉奸在床,用相机拍下了两个人的裸照。没想到,身为第三者的孙某近日却向郑州市妇联递交


最近,河南郑州市市民罗玲给本报编辑部写信,说她在自己家里把丈夫袁某和情妇孙某抓到床上,用照相机拍下了两人的裸照。 不料,作为第三方的孙某近日向郑州市妇联提交《请求支援控诉书》,要求相关部门“追究罗玲的刑事责任”,但被妇联拒绝。 保护孙先生“权益”的动向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在新的《婚姻家庭法》修订过程中,由这一事件引起的一些问题引起了各方人士的普遍关注。 妻子出轨拍照是侵权行为吗 罗玲在给编辑部的信中说,从1999年7月开始,她多次向丈夫袁某的工作单位和相关部门反映出轨问题,但由于缺乏确凿证据而被忽视。 同年12月17日凌晨1点左右,她在两个哥哥的陪同下在家取衣服,遇到袁某及其情妇孙某在寝室床上强奸宿,当场拍照,随后叫来袁某单位领导、110号巡警、相关法官向现场证实。 谁也不知道一波又起了。 孙某交给郑州市妇联《请求支援控诉书》。 孙先生在诉讼中表示,被申请人罗玲“擅自闯入他人房间辱骂申请人,拍摄并传播申请人裸照,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申请人试图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罗玲说:“在我家卧室的床上目睹了他俩通奸的证据。 为向有关部门提供证据而拍摄现场照片也是违法的吗? ”。 针对罗玲的质疑,记者采访了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胡晓林。 她认为罗玲的行为不违法。 胡晓林还感到,第三者孙某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荒谬的。 她说:“合法权益的前提首先是合法辉煌的,孙某在罗玲家和其丈夫强奸住宿本身就不合法,被合法妻子抓住,反对侵犯人的权利,要求受法律保护,但没有法律依据。” 她认为,除非罗玲拿着照片在周围传播,否则只要不主观故意诽谤和侮辱,就没有侵害孙某的权益。 人民法院民庭法官吴晓芳说:“孙某闯入罗玲别人家的理由一定不成立。 罗玲是在自己家抓强奸宿的孙某和自己的丈夫的,不能谈闯进别人家的事,所以不构成刑事责任。 拍摄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孙先生的名誉权等其他权益还有待研究。 那要看她的目的、传播的范围和结果。 如果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取证,证明丈夫有过错,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该照片只作为向法院及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据使用,这些并不违法。 相反,如果罗玲拿着照片到处投稿分发,孙某指控侵犯名誉权成立。 ”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审判长齐丽华认为,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如何,都受法律保护。 第三者也不例外。 目前,关于罗玲拍照强奸的行为,孙某指控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主要看她要求保护哪些权益,如果是名誉权,则不受法律保护。 她的名誉权已经被她自己破坏了,所以法律也无法遵守。 罗玲在取证过程中,行为可能有些过激,但除非主观故意侮辱或客观故意宣传,否则在法律上不能说侵犯了孙先生提到的权益问题。 对人们来说,这件事的道德评价似乎不成问题。 甚至一些报纸的标题也表达了“第三者会生气”的强烈感情。 但法律不是人情。 这个“条理清晰”的第三者说的话有道理吗? 几个法律界的人明确地回答了我。 奸杀引起的另一种侵害 丈夫与其他女性通奸、撞伤妻子的尴尬场面在当今社会已不再是新闻和丑闻。 上述事例不过是典型的麻雀。 也有在外面做二奶、三奶面包的男人,做妻子很受伤,没办法。 她们没有投诉。 向单位报告,人家说已经回去了。 向相关部门报告后,得到的回答是证据不足,不予理睬。 这些受伤的妇女不得不自己蹲下来,玩“捉迷藏”,或者向私人侦探求助。 但是,这是否会构成另一种侵权呢? 如何看待出轨现象? 这是两个真正的“婚外情现场”的案例。 据《羊城晚报》年报道,1998年,河南省安阳市的刘先生涉嫌与自己丈夫姓付的女子奸杀。 有一次,刘先生带着几个人当场抓住了两人通奸的事实。 生气的刘先生用剪刀剪下付的头发,把裸体付与丈夫绑反了。 刘先生觉得这次铁证如山,拨打110报警。 但是,事情的发展完全违背了刘先生的初衷。 据鉴定,刘的丈夫和付的伤已经很轻了。 1998年9月6日,安阳市公安部门依法对刘先生进行刑事拘留。 不久,该市检察机关以侮辱罪对逮捕强奸的刘先生提起公诉。 为委托人提供秘密调查服务的私人侦探队伍于1999年底出现在成都的大街上。 当地记者跟随民间侦探侦查不忠丈夫越界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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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是其妻子。 他们爬上屋顶,望着对面大楼的房间。 房间里出现了妻子最不想看到的场景。 随后,当地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私人侦探的这些行为侵犯了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即隐私权和名誉权等,如果搞不好就会成为被告。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服务中心律师刘巍巍表示:“自己的丈夫与他人通奸确实违背公序良俗,应该受到谴责,但作为妻子必须遵循正确的道路解决问题,决不能‘以毒制毒’。” 否则,不仅自己不受法律保护,还会从“受害者”变成“加害者”,搞不好的话,会引起别的侵权。 ’对于逮捕外遇进行取证的做法,她觉得不可取。 这位专职离婚代理案律师认为,逮捕婚外情现场需要时间和精力,给人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容易引发冲突,加剧矛盾,导致社会风化。 此外,一些叛徒的目的不是取证,而是报复。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不赞成逮捕私人侦探和婚外情现场。 她觉得这样做负面效果很大,在“文革”期间没有私设空间,没有隐私,可能会重复随意侵犯人权的错误,给社会带来新的不稳定因素。 民法专家何山对出轨现场的看法和她们大不相同。 他说:“这个第三者是坏人先告状的。 其实她破坏了别人的家庭,被逮捕了。 妻子捉奸是无可非议的。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贞的义务,它表现为性的特异性,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另一方有权制止其行为并取得证据。镖行天下寻人找人公司   因此,有过错的是通奸者,不是抓强奸者。 ’他认为通奸行为会伤害社会风化,作为妻子应该勇敢地站出来与第三者斗争,寻求法律的保护。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因第三者的介入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第三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夫妻双方无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提供经济赔偿。 听了何山老师的话,看到上述案例,回头想想,如果把对第三者的处罚条款和过错赔偿制度写进未来的婚姻法,会出现什么问题呢? 罗玲在给编辑部的信中写道,她拍强奸照片的目的是为了取证。 当时,她正在法院起诉袁氏离婚,法院看到她提供的证据,判断他们夫妇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但是,罗玲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正,没有出现保护财产分配中无过错方的原则。 目前有传言称,《婚姻法》正在考虑修改,有处罚第三方的条款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怎么知道有错误呢? 谁负责取证? 是市民吗? 过失赔偿条款会导致婚外情骚动吗? 对这些问题的两种观点针锋相对,各有各的道理。 《婚姻家庭法》专家草案起草小组召集人杨大文教授对记者说:“处罚第三方是一些已婚妇女,特别是中年妇女的呼声,但这在立法中并未被采用。 目前,该法草案已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报告,法律并未特别对第三方婚外恋行为规定处罚条款。 这个问题确实被提出来了,但是我认为这次的修改不能涉及这些内容。 法律有其应该管理的领域。 ”对于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设立,杨大文表示:“一方有第三者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时可以要求过错赔偿。 将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交给受害者是适当的”。 那么,结婚中的“错误”该如何理解呢? 杨大文说:“对这个问题的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解释。 我们现在说的错误是严重的错误。 例如重婚、丈夫包二奶、抚养情妇等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些做法的因果关系非常明显,确实给配偶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 在生活了十几年的夫妇中,很难说离婚时一个人有过错,但另一个人却一点过错也没有。 虽然很难确认错误,但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个问题。 但是,其基本观点应该是一方的错误大于另一方的错误加上客观因素。 也就是说,两个人的错误差别很大,大的一方是错误的一方。 ” 杨大文教授承认,对犯错一方的认定,包括取证问题等,很难进行操作。 但他认为取证问题不是立法能解决的,任何领域的立法都是如此。 立法中只规定了收集证据进行判断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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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说,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已被列入婚姻法修订的试点,但最终是否会被立法部门采用还是个未知数。 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胡晓林认为,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实施,不会引起婚外情。 一开始可能会很多,但不是必然的结果。 现行婚姻法中没有这个条款,强奸现象也同样存在。 关于取证,当事人肯定会亲自去拿,但是关于取证难的问题,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都存在。 为了这个问题,法律不作规定。 用法律制度保护无过错方,做到有法,投诉有门。 在保障有过失一方权利的同时,让无过错一方在经济上获得赔偿。 同时,告诉人们法律提倡什么,保护什么,反对什么。 我国婚姻法的核心是一夫一妻制。 也就是说,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不能随心所欲,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这符合法律理论和精神。 建立离婚赔偿制度对重婚和非法内讧的行为有抑制作用。 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另有看法。 她没有主张设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理由是有些当事人举证困难,执行困难,夫妻矛盾激化,强奸之风可能盛行。 目前,强奸逮捕伤害、杀人等恶性事件屡见不鲜,从而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 离婚赔偿制度的设立无疑鼓励了每个人去窥探他人的隐私。 这非常可怕。 这个规定的缺点大于利。 她认为,法律的手段不能过长。 在复杂的社会中,我们不能期望法律的调整范围无处不在。 她的话解释了一个理念: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 举证为立法提出了难题 如果在修订后的婚姻法中加入离婚过错赔偿的条款,将重婚、内讧的行为视为有重大过错,取证问题将困扰当事人。 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也认为这是个难题,她表示,让无过错方提供证据对他们来说是伤害。 此外,她坚决反对赋予公安机关逮捕强奸的功能,警力将大幅增加。 那么,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呢? 这位有名的社会学家也帮了一把。 一位制造重婚案件的检察官说,对于重婚和包二奶的问题,不仅难以定义,取证也是另一个烦恼。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检察管辖下的“重婚事实侦查”必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证据。 这位检察官说,这些案件具有跨地区隐蔽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在取证上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 除了拍摄重婚嫌疑人的住所和一起生孩子的照片外,还必须收集周围人的证言。 这一点随着近年来商品房租赁的增加,邻里关系疏远,逐渐变得困难起来。 拥有各种案件经验的检察官对此也是如此,何况普通当事人呢? 那么,离婚赔偿制度在法律上可以操作吗? 中国政法大学的巫昌桢教授针对记者的疑问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她的意见是离婚赔偿制度切实可行。镖行天下寻人找人公司 妻子捉奸拍照是侵权行为吗 ? 取得证据不一定要耍花招,用其他方法也能找到证据。 现在人们大胆,公开同居,取证并不难。 她赞同广东省近日公布的《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意见》 )第四条关于重婚的取证方法。 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起诉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法院必须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这样,关于重婚的一些证据不足问题就解决了。 关于包二奶、非法同居的取证,必须依赖当事人自己,取不出来就没办法了。 据羊城晚报报道,目前广东有关部门也在研究《意见》的可操作性。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的负责人认为,取证难是老板处理重婚和丈夫“二奶包”时的困难。 据了解,一些受冤屈的妻子认为,《意见》出来后,自己的丈夫应对“裹二奶”就没事了。 起诉时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可以由公安部门侦查。 报案后,公安都“动手”。 其实,事情没那么简单。 当事人需要提供最初的准确资料,包括丈夫和二奶的真名实名,“金屋藏娇”的具体地址等。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一方,很多妻子成了业余的“福尔摩斯”。 一位业余“女侦探”花了两年时间在街上走,上山下乡,终于弄清了丈夫包二奶、生孩子进屋的事实。 为了拍“奸妇”和他们的“全家福”,她千方百计地折腾,背着照相机日夜,却一无所获。 有一次,她终于接触到了“金屋”。 我能看到窗外有张床,但是里面没有人。 她在街上取证经常碰壁。 房地产公司为了保护业主的隐私,守口如瓶。 别人也不想管闲事,怕惹麻烦。 一位刑庭法官明确表示,由于取证困难,当事人自诉、举证的重婚案件成功率较低。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称,近几年处理的重婚案件只有几例,《刑法》年规定的重婚罪名称形同虚设。 取证困扰当事人,法院审理的重婚案件越来越少,但到各地妇联投诉丈夫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情况越来越多。 最近,河南郑州市市民罗玲给本报编辑部写信,说她在自己家里把丈夫袁某和情妇孙某抓到床上,用照相机拍下了两人的裸照。 出乎意料的是,作为第三者的孙某最近提交给郑州市妇联 上述问题令法官们困惑:设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宗旨很好,但如何操作? 法律不能只从感情和愿望出发,操作问题是法律必须面对的一个方面。 他们担心,既然在操作上有很多问题,对无过错方的赔偿条款是否可行。 这些都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难题。 中国历史上,也许没有比婚姻法更震撼人心的法律了。 由于涉及伦理、传统文化等一系列问题,从1996年至今,法学家、社会学家、女工、法律工作者多次抓住了尚未制定的婚姻法脉络。 结婚又是每个人生活中的主要途径,因此理所当然地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 上面有专家,下面有老百姓参加。 我们有理由相信,面向不久的将来,面向21世纪,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前瞻性、规范、可操作的婚姻法规将摆在我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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